根據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改革精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以下簡稱“四部門”)共同起草了《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近日發文征求意見。
《規定》共分為總則、考試、注冊、執業、附則5項內容,進一步明確了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管理相關內容。
根據《規定》,國家設置監理工程師準入類職業資格,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凡從事工程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配備監理工程師。四部門共同制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并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管。
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并設置基礎科目和專業科目。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牽頭組織,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參與,擬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基礎科目的考試大綱,組織監理工程師基礎科目命審題工作。考試合格者,獲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四部門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學歷、從業經歷等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資格條件的審核。對以賄賂、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國家對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執業注冊管理制度。取得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且從事工程監理相關工作的人員,經注冊方可以監理工程師名義執業,執業時應持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照職責分工建立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信息平臺,保持通用數據標準統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歸集全國監理工程師注冊信息,促進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監理工程師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執業,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嚴禁“證書掛靠”。出租出借注冊證書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暫停執業活動或吊銷注冊證書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監理工程師依據職責開展工作,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工程監理文件上簽章,并承擔相應責任。對出具虛假工程監理成果文件或者有重大工作過失的監理工程師,不再予以注冊,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其責任。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辦法》明確了考試的具體實施部門、工作分工以及專業設置、考試科目等內容。
根據《辦法》,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和相關法規》、《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建設工程目標控制》、《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4個科目。其中,前兩個為基礎科目,后兩個為專業科目。專業科目分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運輸工程、水利工程3個專業類別,土木建筑工程專業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
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4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的4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考試科目,方可取得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已取得監理工程師一種專業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報名參加其他專業科目考試的,可免考基礎科目。考試合格后,核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印制的相應專業考試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注冊時增加執業專業類別的依據。
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一次。參加原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并在有效期內的合格成績有效期順延,按照4年為一個周期管理。
摘自 《中國建設報》 2019.08.08 宗邊